‘精品華夏鼎’、‘華夏窖藏’、‘華夏葡園’、‘華夏長城’……看到這些葡萄酒品牌,你是否有種似曾相識的感覺?可是,如果你將它們與中糧公司聯(lián)系起來,以為這些是國內知名葡萄酒‘長城’、‘華夏’,那你上當了。
在打假維權行動中,中糧公司發(fā)現(xiàn)了這些傍的伎倆,并將4名被告起訴到了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華夏長城’、‘華夏窖藏’……讓人看花眼
作為中央直屬的大型國有企業(yè),中糧公司1974年注冊并使用‘長城’商標,至今已有40年歷史,在國內葡萄酒市場享有很高的知名度。2004年11月,‘長城GreatWall及圖’商標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為。
在持續(xù)使用、宣傳和維護‘長城’商標的同時,中糧公司還在國內陸續(xù)注冊了‘長城’、‘華夏’等系列上百種商標,形成了完整的商標體系。然而,隨著中糧公司品牌知名度、商品信譽的不斷提升,傍現(xiàn)象層出不窮。
2012年7月,中糧公司在滬上發(fā)起打假維權行動。在公證人員見證下,公司代理人同分別前往3處維權:在浦東三林鎮(zhèn)左某經營的超市,購買了品牌為‘HUAXIAWALL’的5瓶葡萄酒,其中1瓶酒由山東煙臺中意華夏葡萄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煙臺中意公司)生產,上海逸麟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逸麟公司)是該公司在上海地區(qū)的總經銷商;在浦東愛博路一超市,購買了品名分別為‘華夏長城’、‘精品華夏鼎’、‘華夏葡園’、‘華夏窖藏’等5種葡萄酒,經查,產品由上海越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越盛公司)供貨;在浦東雪野路徐某經營的雜貨店內,購買了1瓶名為‘華夏窖藏’的葡萄酒。
四被告均否認侵權,不愿意承擔法律責任
中糧公司經調查后認為,4名被告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葡萄酒,使其遭受巨大經濟損失,因此分別向法院起訴停止侵權,向逸麟公司、左某索賠30萬元,向越盛公司索賠20萬元,向徐某索賠5萬元。
逸麟公司提出,簽訂協(xié)議時,煙臺中意公司提供了相關的商標注冊證; 涉案葡萄酒上所標注的商標圖形與中糧公司的注冊商標有所區(qū)別,不認為其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左某認為,超市銷售的葡萄酒來源合法,他也不知道這些酒侵權,因此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越盛公司辯稱,自身作為零售商,能夠提供涉案葡萄酒的合法來源,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徐某也認為,涉案葡萄酒由正規(guī)經銷商處合法購入,即便該酒構成侵權,自身也不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法院判決]
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構成侵權
法院認為,‘長城’注冊商標的葡萄酒國內馳名,在市場上與中糧公司的葡萄酒產品形成了固定聯(lián)系,消費者只要看到‘長城’、‘長城牌’文字或者聽到其讀音,通常都會聯(lián)系或聯(lián)想到中糧公司的葡萄酒產品及其品牌。
逸麟公司和左某銷售的涉案葡萄酒正面標簽上印有以類似長城城樓及城墻為主體,輔以田園為背景的圖案。消費者見到后,通常會以‘長城’命名,考慮到中糧公司‘長城’葡萄酒的知名度,消費者進而會將該酒與中糧公司生產的‘長城’葡萄酒產生混淆與誤認。涉案葡萄酒上還使用了‘HUAXIAWALL’標 識,‘HUAXIA’,系‘華夏’的拼音,‘WALL’,系‘長城’的英文‘theGreatWall’的后半部分。這極易使消費者將其與‘華夏’、‘長城’產生特定聯(lián)系,產生誤認,因而已經構成近似。
越盛公司銷售的5種葡萄酒中,有4種或者使用‘華夏’字樣,與中糧公司注冊商標相同或構成近似,或者在包裝盒及標簽上印制類似長城城墻、城樓及田園的圖案,構成侵權。
徐某銷售的‘華夏窖藏’葡萄酒,標簽上以較大字體使用了‘華夏’標識,與中糧公司注冊商標相同,構成侵權。
審判長楊捷表示,根據法律規(guī)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庭審中,4名被告都聲稱涉案葡萄酒提供者另有其人。然而,按照對酒類流通的相關規(guī)制,酒類商品流通過程中必須附有對應的發(fā)票、酒類銷售附隨單等單據,而相關被告均無法向法庭提供。中糧公司‘長城’等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被告作為酒類銷售商,應對其知名度有所認識,但被告未盡到注意義務以避免侵權行為的發(fā)生與擴大。法院認為,四被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因此判決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權; 酌情判決逸麟公司賠償7.2萬元,左某賠償8000元,逸麟公司連帶賠償; 越盛公司賠償4萬元;徐某賠償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