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不良影響”的問題

發(fā)布日期:2019-10-22 11:58:05

        從字面意思來解釋就是對社會或者個人或者國家造成一種不好的影響。對于《商標法》對于“不良影響”有具體完善的規(guī)定,就是“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這里的“不良影響”是指在商標中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構成要素,對我國的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秩序產生消極或者是負面的影響。
一、“不良影響”適用于公益事由
       “不良影響”處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和“民族歧視”“欺騙公眾”等其他7種情形是并列的?!安涣加绊憽睏l款是使用的前提就是商業(yè)的標識使用對公共利益造成了損害,對特定民事主體權益造成損害,由于無關公益則應該由商標法中的相對禁用條款來進行調整。
二、“不良影響”的判斷是因不同而不同
         在注冊商標有沒有有產生“不良影響”的判斷,有些標識的不良影響與使用在何種商品類別上,是沒有關聯(lián)的。例如,“王八蛋”“二奶”等詞匯,使用在大部分的商品上,都會讓人產生不舒服的感覺,因此具有“不良影響”;而另一些商標,有沒有產生“不良影響”,就要在具體情況下使用環(huán)境中去判斷。例如,“二人轉”“中央一套”從詞匯本身而言不會讓人產生道德或者倫理上的不適感,就其本身談不上有何“不良影響”,但是,一旦將其注冊在避孕類的商品類別上,就會讓人有不健康的想法,因此產生了“不良影響”
。
三、“不良影響”的判斷也會隨著個人而變化
        不同的使用主體也會同樣影響商標的使用會不會產生“不良影響”。例如,在《商標審查及審查標準》明確規(guī)定,根據規(guī)定,宗教組織或者團體可以興辦自養(yǎng)企業(yè),但是在不會損害其他宗教活動場所利益的前提下,宗教組織和經其授權的宗教企業(yè)以專屬于自己的宗教活動場所的名稱作為商標申請注冊的,不認定為不良影響。不難想像,類似“少林寺”“白云觀”這樣的詞匯,如果一般人注冊商標必然有“不良影響”,但如果由少林寺、白云觀自己去申請,則不會產生什么不良影響。遵循同樣的邏輯,一般人注冊“水立方”“中超”,可能會有“不良影響”,但如果由“水立方”“中超”實際意義上的管理者去注冊,就完全不存在問題。
四、“不良影響”的諧音問題
        現(xiàn)在的企業(yè)可能會追隨著網絡熱詞而選擇商標注冊,就例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臭榴芒”商標申請駁回行政糾紛案作出的二審判決認為,申請指定使用在第43類的備辦宴席、餐廳、快餐館等服務類別的“臭榴芒”商標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具有其他不良影響,雖然具有諧音的存在,但只聽音未見字就會影響公共。根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guī)定,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這一判決在業(yè)界引發(fā)了熱烈的討論,一種代表性的觀點認為,“臭榴芒”與“臭流氓”雖然呼叫相同,但是文字組成、含義明顯不同,相關公眾很容易區(qū)分,相關公眾在指定使用的餐廳等服務上看到申請商標時,會很自然地聯(lián)想到新鮮的榴梿和芒果,而不會聯(lián)想到“臭流氓”,不會產生不良影響。由于漢語言的博大精深,用諧音注冊商標在實踐中大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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