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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9-10-22 10:30:20
商標注冊人在申請商標注冊之前,他人可能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于商標注冊人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存在一定影響力的商標,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沒有權利禁止該使用人在原有的范圍內繼續(xù)使用商標。
在先注冊并且已經使用域名,讓相關域名與使用人兩者之間產生穩(wěn)定關聯(lián)的關系,不屬于將別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是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并且已經通過了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讓消費者產生誤認。
例如原告秦皇島鴻順科技開發(fā)有限公司申請注冊了第35類和42類“zoho”商標,原告認為被告卓豪公司、卓邁公司在官方網(wǎng)站上、服務軟件、產品手冊、自媒體平臺等都將“zoho”商標在同類服務上進行突出使用,并一直持續(xù)對外的銷售和宣傳中使用這個商標,已經算是侵犯了原告的商標權。因此訴訟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并且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對此共同答辯是涉案的商標既域名都是享有在線權利,并且成立2002年,在全球已經有200多家客戶,為提供ssas服務等商業(yè)應用。被告認知在先使用zoho標識并在域名中包含了該標識,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已經認為商標及域名的使用已經是具有正當性,長期使用下也是不會造成公眾混淆誤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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