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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9-10-22 08:26:32
1、抗辯主體需合法
對于現在的階段,在我國內部的假冒現象是很猖狂的,在商標權侵權訴訟中,權利人所主張針對的一般是侵權商品的生產者與經營者。對于侵權商品的生產者來說,除去他人委托加工以外,大多是由于積極實施的侵權行為才導致了訴訟的產生,并且生產者具有積極追求侵權結果發(fā)生的主觀故意,屬于惡意范疇。
2、在主觀上經營者必須要有善意
侵權經營者主觀上的善意,是指侵權商品銷售者主觀上不知道其所經銷的商品侵權,“不知道”有兩種形式,即“不可能知道”與“應當知道但因疏忽大意而不知”。如果經營者明知其所銷售的是侵犯他人商標權的商品而仍然銷售,屬于惡意,則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是,如何判定經營者是“不可能知道”抑或“應當知道而因疏忽大意導致的不知”,則是實踐中商標侵權案件的難點所在。
3、客觀上來源一定要合法
來源合法,是認定商品具有合法來源的基礎。在商標侵權司法實踐中,一般推定經銷者所銷售的商品不具有合法來源。但是,此時僅僅是法律上的推定。經銷者若想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則必須提供所經銷的產品來源合法的證據,即經銷者通過合法的渠道取得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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