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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9-10-22 07:52:31
根據(jù)《商標法》第56條規(guī)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shù)額,為了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是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所受到的損失,包括是在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所侵權人因為侵權所得到的利益,或者是被侵權人因為被侵權受損失難以確定,由人民法院根據(jù)侵權行為的情景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這樣能夠證明這個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且能夠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審理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件中,依據(jù)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商標法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和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判決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等民事責任,還可以作出罰款,收繳侵權商品、偽造的商標標識和專門用于生產(chǎn)侵權商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財物的民事制裁決定。罰款數(shù)額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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