怪獸飲料欲進軍中國引發(fā)商標爭奪戰(zhàn) 可口可樂在華打響訴訟戰(zhàn)

發(fā)布日期:2019-10-22 06:20:14     標簽: 娃哈哈商標   可口可樂品牌價值   飲料商標轉讓

  紅牛糾紛還未平息,功能飲料市場又掀“新風浪”。據(jù)小食代報道,紅牛在國際上的最大競爭對手、可口可樂公司投資的能量飲料生產(chǎn)商Monster Beverage也在中國就商標問題上發(fā)起了訴訟。


  據(jù)了解,曼斯特怪獸飲料在美國風靡市場,是一款僅次于紅牛的第二大能量飲料,在可口可樂入股后,怪獸飲料便準備提前進軍中國市場。然而令可口可樂和曼斯特萬萬沒想到的是,在當時上海已經(jīng)有了一家名為“曼斯特飲料”的公司,這家上海公司已注冊了“怪獸”飲料商標,且生產(chǎn)了外觀和功能都近似的飲料。根據(jù)我國《商標法》中先注冊先得的原則,這意味著怪獸飲料將面臨“改名”風險。


怪獸飲料欲進軍中國引發(fā)商標爭奪戰(zhàn) 可口可樂在華打響訴訟戰(zhàn)


▲曼斯特怪獸功能性飲料


  在這里不得不提到上海曼斯特有限公司。據(jù)了解,上海曼斯特飲料有限公司生產(chǎn)的“怪獸”飲料,以及Monster Beverage旗下的“魔爪”飲料,包裝圖案均圍繞“M”字做文章,并且售價相同。


  在二者功能、外觀、售價,甚至消費群體都一致的情況下,法院會怎么判決呢?來和名品商標轉讓網(wǎng)一起看看吧:


  在判決書中顯示,Monster Beverage以怪物能量公司身份,以曼斯特飲料(上海)有限公司對第3051352號“怪獸”注冊商標三年不使用為由發(fā)起商標戰(zhàn)。2016年,商評委決定訴爭商標在啤酒、飲料制劑兩項商品上的注冊予以撤銷,但維持在包括無酒精飲料在內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冊。


  對此怪獸能量表示不服,再次起訴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還把工商總局商評委列為被告,曼斯特飲料(上海)有限公司為案件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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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書指出,曼斯特飲料(上海)有限公司實際使用的為帶有閃電標志的“怪獸”標識,但由于在標識中加入了帶有顯著識別特征的閃電圖形且在字體上明顯不同,因為商標無法構成近似,不能將它的使用視為對訴爭商標的使用。法院最后認為怪物能量公司的訴訟主張成立,判決商撤銷商評委[2016]第7254號關于第3051352號“怪獸”商標撤銷復審決定,要求商評委針對怪物能量公司就第3051352號“怪獸”商標提出的撤銷復審請求重新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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