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甘”字引發(fā)的商標糾紛 水煙公司勝訴

發(fā)布日期:2019-09-23 08:57:59

  因這家企業(yè)或使用名牌水煙商標、涉嫌誤導消費者,生產商石某被蘭州泰和水煙工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泰和水煙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損失30萬元。來和名品商標一起看看案件的發(fā)展經過吧:


  該案于4月24日在蘭州中院進行了一審判決,法院判決:石某立即停止對 “甘”字及圖樣注冊商標的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7.5萬元。宣判后,石某不服,提起上訴。


  在當日的庭審中,泰和水煙公司訴稱,其于2005年2月7日、2006年5月14日、2008年7月28日經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核準,取得了“甘”字第34類注冊商標,并使用至今。石某未經許可便擅自使用該商標,于2010年2月開始自己加工生產近似泰和水煙的“甘”字牌水煙在浙江溫州、江蘇南通等地銷售至今。


  據了解,甘”字商標系泰和水煙公司在核定的煙草類商品上使用的注冊商標,有效期自2005年2月7日至2015年2月6日。2013年9月17日榆中縣公安局在偵查石永山涉嫌非法經營罪刑事案件中,在石家中查獲20180塊水煙塊,水煙塊上拓印有“甘山”字樣,其中,“甘”字在煙塊正中顯著位置,與泰和水煙公司的“甘”字商標的字形、字體、字號近似。


因“甘”字引發(fā)的商標糾紛 水煙公司勝訴


  “山”字在“甘”字右下方,且字體標識不清、位置不顯著,與東坪水煙廠注冊的“甘山”商標相比較,其字形、字體、字號有較大差別,容易引起消費者混淆。


  該公司請求判令石某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禁用“甘字及圖樣”第34類商標,賠償經濟損失30萬元。


  對此,石某辯稱,“甘山”字水煙產品商標早在1996年就申請注冊了,其不存在使用泰和水煙注冊商標進行銷售水煙產品的事實,其起訴無事實及法律依據,請求依法駁回。


  2015年2月10日,省高院認為,石某生產的水煙塊上拓印的“甘山”標識,與泰和水煙公司的注冊商標“甘”字,字形、字體、字號上近似,易使消費者產生混淆,使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最終判決石某立即停止對 “甘”字及圖樣注冊商標的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7.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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