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劍南春”東莞首個商標維權案落幕 獲賠4萬

發(fā)布日期:2019-10-22 10:20:27     標簽: 東莞商標查詢   東莞商標買賣

  商標侵權是一種高危險操作,可每天還是有各種不同的商標侵權案件。名品商標轉讓網(wǎng)在這里要提醒企業(yè),對于商標侵權不能置之不理,一定要積極維權,避免為他人做了嫁衣。


  2010年10月19日,四川綿竹劍南春酒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劍南春酒廠”)發(fā)現(xiàn)鄧某強經營的東莞市橋頭某百貨商場內有銷售假“劍南春”酒,于是委托公證人員進行取證。


“劍南春”東莞首個商標維權案落幕 獲賠4萬


▲劍南春 商標


  2011年4月,劍南春酒廠向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遞交了訴狀,請求法院判令商場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銷毀庫存侵權產品,賠償劍南春酒廠包括調查費、公證費、律師費在內的經濟損失人民幣12萬元。


  法院在一審中認為,商場確實銷售了侵權酒品,構成商標侵權,不過,由于劍南春酒廠未能證明相關損失或商場侵權所得,所以判決商場賠償包括酒廠維權費用在內的損失4萬元。


  鄧某強不服一審判決并提起上訴。他認為,侵權產品是商場內的專柜銷售,商場只是統(tǒng)一代專柜收款并出具發(fā)票,但并沒有參與商品的銷售,侵權責任應由專柜承擔。


  東莞中院最終維持原判。法院反駁鄧某強,侵權產品在商場內銷售,且商場向公證購買人員出具了蓋有商場名稱的發(fā)票和銷售小票,可以認定鄧某強對外是表明其為涉案侵權產品的銷售者。


  近幾年來不少知識產權案經常以系列案件出現(xiàn),即被侵權的商家將某地區(qū)多個侵權人一并起訴,劍南春酒廠在東莞開展維權時,將多個侵權商場告上法庭,也屬于 系列案件,本案也屬于系列案件。


“劍南春”東莞首個商標維權案落幕 獲賠4萬


  對此,有專業(yè)人士表示,本案可以對酒類經銷者和商場合法經營有一定的啟發(fā)作用。


  首先,酒類經銷者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商品銷售者要想保證不被追究賠償責任,在進貨時一定要謹慎地核實商品提供者的證件、經營資質等,并應要求商品提供者復印提供相關資料。


  其次,商場專柜的出租者應承擔更大的審查義務和加強風險預估能力。在商場無法提供專柜經營者營業(yè)執(zhí)照的情況下,即可認定商場經營者為侵權人。即使在商場提供了專柜經營者的營業(yè)執(zhí)照,也可認定商場經營者與專柜經營者為共同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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