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花香”究竟是不是通用名詞?

發(fā)布日期:2019-09-20 08:58:16

  “稻花香DAOHUAXIANG”注冊商標(即涉案商標)是福州米廠于1998年3月提出申請,于1999年7月28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0類大米的一枚商標。


  2014年2月18日,福州米廠經過公證程序,在福建新華都綜合百貨有限公司福州金山大景城分店(以下簡稱大景城分店)購買了一袋由五常市金福泰農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常公司)生產、銷售的“喬家大院稻花香米”。大米實物包裝袋正面中間位置以大字體標注有“稻花香(字體中空,底色黑色)DAOHUAXIANG”。福州米廠以五常公司生產、銷售、大景城分店、新華都公司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侵害其商標權為由,提起訴訟。


“稻花香”究竟是不是通用名詞?


  然而法院認為,“稻花香”不構成通用名稱,五常公司未經許可,在產品包裝袋上使用與涉案商標非常近似的標志,容易誤導消費者,侵害了涉案商標權。五常公司未經許可,在產品包裝袋上使用與涉案商標非常近似的標志,容易誤導消費者,侵害了涉案商標權。遂認定五常公司、大景城分店、新華都公司的行為構成侵權。


  二審法院基于五常市這一特定的地理種植環(huán)境所產生的“稻花香”大米屬于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主觀上出于善意,客觀上也未造成混淆誤認,應屬于正當使用。遂改判撤銷一審判決,駁回福州米廠全部訴訟請求。福州米廠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提審本案后認為,五常公司并無證據證明“稻花香”屬于法定的通用名稱。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規(guī)定的通用名稱與商標法意義上的通用名稱含義并不完全相同,不能僅以審定公告的名稱為依據,認定該名稱屬于商標法意義上的通用名稱。審定公告的原代號為“稻花香2號”,并非“稻花香”,在涉案商標權已在先注冊的情況下,不能直接證明“稻花香”為法定通用名稱。最高人民法院遂判決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本案涉及注冊商標專用權與品種名稱之間的關系、通用名稱的判斷標準等問題?!暗净ㄏ恪钡降资遣皇峭ㄓ妹~??相信法院已經給出了最公平的判定。然而從此案中能給所有大中小新型企業(yè)留下的教訓是,商標不僅是企業(yè)名片,更是不容有失的企業(yè)無形資產,企業(yè)的商標需要提早注冊,這樣才能更好的發(fā)展企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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