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釋義:第四十四條

發(fā)布日期:2019-08-22 21:22:19

第四十四條 使用注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一)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二)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三)自行轉讓注冊商標的;(四)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的。

【釋義】 本條是關于對使用注冊商標的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的規(guī)定。

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依法取得注冊商標專用權之后,可以在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務范圍內使用核準的注冊商標。因此,不論是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人還是受讓人,都必須遵守有關商標使用管理的規(guī)定,在享有法律賦予的權利的同時履行法律賦予的相關義務。如果不履行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不僅注冊商標的專用權得不到保護,而且行政機關還可能撤銷有關的注冊商標。本條規(guī)定了四項義務是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和受讓人應當履行的,不履行本條規(guī)定的義務,商標局可以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

是不得自行改變注冊商標。商標注冊是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法律依據(jù)和必經的法定程序。依照本法規(guī)定,使用注冊商標,需要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字母、數(shù)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的,是對商標權客體的改變,應當重新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不提出重新注冊申請,是本法禁止的行為。在一個具體的注冊商標的使用管理過程中,注冊商標并不是完全不能改變,但這種改變不能對注冊商標構成要素進行本質上的改變,也不能形成對他人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同時,涉及商標權客體的改變,應當重新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否則即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是自行改變注冊商標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商標注冊申請。如果不提出變更注冊申請,既不利于商標主管機關及時掌握商標權人的實際情況,同時由于權利主體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變更也會影響商標權的有效性。有的情況下,企業(yè)在企業(yè)登記主管部門辦理了企業(yè)名稱、地址等變更手續(xù),但不及時到商標主管機關辦理商標注冊人名義或地址變更手續(xù),一旦被他人假冒侵權,很難受到法律保護。

第三是不得自行轉讓注冊商標。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需要轉讓注冊商標的,應當和受讓人共同向商標局提出轉讓商標注冊申請。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違反這些規(guī)定而自行轉讓的,應依本條處理。轉讓注冊商標屬于廣義上的改變注冊商標行為,即商標權主體發(fā)生了根本性改變。盡管商標權轉讓屬于民事權利范疇,轉讓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xié)議方式來實現(xiàn),但我國商標法規(guī)定了相關的程序,自行轉讓即是違法。

第四是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的。對注冊商標長期擱置不用,不但該商標不會產生價值,發(fā)揮商標功能和作用,而且還會影響到他人注冊登記或使用,實際上有礙于他人申請注冊與其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商標的法律機制也失去了存在的意義。對如何理解商標的使用,按我國有關規(guī)定,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業(yè)務都可以認為是使用,許可他人使用也是使用。在本法規(guī)定情況下,轉讓給他人使用也可以認為是使用。停止使用如有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并經商標局認可的,不受本條規(guī)定約束。

對于上列違法行為,由商標局責成商標注冊人在限定期限內改正。對自行改變或者自行轉讓的,限期改正或者收回轉讓,其中包括按照申請核準法定程序補辦法律手續(xù);拒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限期改正,是商標局對于商標使用中的違法行為的制止。責令限期改正,即限定違法行為人在一定期限內改正其違法行為,使其行為符合商標法。限期改正是一種較輕微的行政處罰。給予這種處罰,主要是為了教育違法行為人及時糾正其違法行為。在實施這種處罰時,可以采用決定通知書形式。撤銷注冊商標是商標法中規(guī)定的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直接涉及剝奪當事人的商標專用權,目的在于懲處嚴重違法行為。我國是實行商標注冊原則的,注冊商標的所有人享有該注冊商標專用權。撤銷注冊商標,該商標所有人喪失了該商標專用權。因此,商標局在作出撤銷注冊商標的處理決定時,必須依照法定程序辦理。當事人對商標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依法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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