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取名需注意,各行各業(yè)都有一定的限制條件!

發(fā)布日期:2019-10-22 15:09:45     標簽: 商標小貼士

香煙不能用“長壽”作商標,藥品不能用“萬能”作商標,服裝不能用“健康彩棉”作商標……


每一個行業(yè)的商標都有自己行業(yè)內(nèi)的講究,一旦涉及到這些關鍵點,商標局和商評委一般都會駁回你的商標申請!


近日,有一枚“中農(nóng)康比硒”商標在審查時,被商標局認為這枚商標具有欺騙性,因此被駁回了!


這枚商標的取名到底是哪里出問題了?


原來,是因為一個“硒”字!


這枚商標的申請人是一家某生物技術有限公司,商標注冊使用是“蛋;牛奶制品;水果蜜餞”等第29類商品上。


商標取名需注意,各行各業(yè)都有一定的限制條件!


因此商標局和商評委認為:訴爭商標包含“硒”字,結合指定使用的蛋等商品,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該商品原料中含有人體所需的營養(yǎng)元素“硒”,從而對商品的原料等方面產(chǎn)生錯誤認識,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guī)定的情形。


《商標法》第一條第一款第(七)項: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chǎn)地產(chǎn)生誤認的不得注冊為商標!


那么我們該如何避免商標被認定有欺騙性的行為呢?


1、商標不能帶有欺騙性,不能使公眾對商標容易產(chǎn)生誤解


那么,對于“公眾”,我們該如何理解呢?


當前司法實踐中普遍認為,該款規(guī)定的“公眾”是指“相關公眾”。


相較于社會公眾,以相關公眾是否容易產(chǎn)生誤認作為欺騙性的判斷標準,避免了因欺騙性門檻過低使某些標志喪失作為商標使用和注冊的可能性。


對于商標是否具有欺騙性,在判斷時無須考慮商標申請人的主觀意愿。


即使申請人主張標志并無實際含義,也未用以說明商品或服務的相關屬性,只要標志客觀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就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guī)定的情形。


2、商標的注冊也要考慮到相關的類目


如果“中農(nóng)康必硒”注冊到第25類,也就是服裝上,商標的欺騙性可能就無從考究了!


“帶有欺騙性”,具體而言,是指商標標志的文字、圖形等掩蓋了該標志所使用商品在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或產(chǎn)地等方面的真相,足以使公眾對商品的真相產(chǎn)生錯誤認識。


因此需要判斷是否具有欺騙性,需要結合商標標志和商標所指定的的商品或服務進行判斷!


3、以本案為例,訴爭商標為“中農(nóng)康必硒”文字商標,其中“硒”是一種動物體必須的營養(yǎng)元素。


訴爭商標使用在第29類“蛋;牛奶制品;水果蜜餞”等商品上,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該商品原料中含有人體所需的營養(yǎng)元素“硒”,從而對商品的原料等方面產(chǎn)生錯誤認識。


因此訴爭商標具有欺騙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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